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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係

夫妻債務 閱讀(2W)

(一)夫妻債權債務的理解

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係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債發生的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

夫妻之間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合同、單方允諾。這兩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為意定之債。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這三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法律予以規定,屬於法定之債。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夫妻雙方同樣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設立合同之債。這也是夫妻間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夫妻之間儘管存在特殊的婚姻家庭關係,但夫或妻一方不法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樣會產生侵權行為之債。

(二)夫妻債權債務的劃分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允許夫或妻有個人財產的存在,有專屬於個人的經濟支出,在共有財產範圍之外,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並不妨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個人財產的存在。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同樣,夫妻生活中應當允許夫或妻任何一方有專屬於自己的生活空間,有專屬於自己的經濟支出,比如購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範圍內是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特別是,我國法律對於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係規定很少,再加上公民根深蒂固的傳統思維的認知,想要劃分各自的財產就顯得非常困難。隨著人民意識的不斷提升,相信在以後對於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會不斷完善,如有更多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