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合同無效後會有哪些後果
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怎麼規定
第一種叫做主體無效。
第二種是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
第三種是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種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五種情況是超過了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未能及時的行使權利。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民法典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性質屬於除斥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延長,只要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歸於消滅,因而出現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風險。
在很多借款糾紛案件中,有許多保證擔保,但沒有寫明擔保的方式,按照《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這是一種非常責任非常巨大的保證方式,因此,擔保人在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務必要明確保證的方式。
擔保合同在簽訂成功以後,如果被確定無效的話,那麼所設立的擔保形式將不發生擔保效力。比較常見的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主體無效、擔保合同形式不當,從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或者是擔保合同中的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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