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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 | 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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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 經營範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經營範圍沒寫從事民間借貸,但做了民間借貨算違法嗎

1、除金融單位以外的其他所有單位,如果借貸的目的是為了賺取中間的利息差,這種民間借貸就是違法的,就是無效的。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不會支援的。2、作為一個企業,如果不去搞生產經營,而是以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就有可能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然會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所以,這種借貸行為是無效的。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5、《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