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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民間借貸 閱讀(1.91W)
最高院夫妻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院夫妻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3、其他算夫妻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夫妻可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可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用還債嗎?

不需要拍賣還債,由於房屋時婚後取得,即使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仍然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抵押有效,則取得房產所有權一方應承擔抵押還款責任。在抵押債權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女方可以考慮爭取房屋權利,並給予男方相應的現金補償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有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法院一般從公平分擔舉證責任角度出發,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婚內共同債務,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也可以由夫妻雙方約定償還的責任,並不是婚內共同債務,不需要用婚內共同房子進行還債,債務歸一方所有的,是由欠債的一方自行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