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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寫假借條屬於什麼行為

民間借貸 閱讀(1.14W)

一、寫假借條屬於什麼行為

關於寫假借條屬於什麼行為

出借人通過寫假的借條逃避債務償還的,是屬於詐騙的行為,如果出借人不償還債務的,出借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借條書寫時要注意哪些禁忌

1、忌空白過失

書寫內容部分與簽字蓋章之間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條者填寫其他內容,或者將原內容裁去,在空白處重新新增內容,由此產生麻煩。如有的持條人事後在空白處補記“若逾期不還,借款利息將加倍”等內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損。

2、忌大、小寫不清

寫借條時只有小寫,沒有大寫,小數點位置不準確,字前頭有空格,或者大小寫不符,都會容易被持條者新增數字或修改,由此而引發糾紛。

3、忌不寫日期

借條不寫日期一旦發生了糾紛,事實真相常常難以查清,對訴訟時效的確定也容易造成困難。

4、忌用易褪色的墨水書寫

借條不宜用圓珠筆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書寫,如用此寫,當遇儲存不當、或受潮、或水浸時,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併為有別有用心的人用化學制劑塗改留下可乘之機,製造麻煩。如有的案件糾紛中出現,寫借款金額時,借款人謊稱筆故障,換用褪色的筆書寫,致使事後借款金額部分因字跡褪色無法辯論。

5、忌不認真核對

借條寫好後要反覆核對,在找別人代寫或由對方代寫後,對字據要字字斟酌,不能稀裡糊塗地就簽字蓋章,以免後悔。

6、忌內容表達不清

借條有的字據將“買”寫成“賣”、“收”寫成“付”,“借給”寫成“借”等等,都極容易顛倒,是非難辨。

7、忌名字不全

借條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這對持條人來說要注意,可能會給寫條人留下賴帳的把柄。

8、忌使用同音同義字

寫姓名不要用同音同義字、多義字代替,否則也是容易發生責任不清的糾紛。

9、忌印章不規範

借條由他人代筆書寫或代簽名,而且只在借條上面按一個手印,如發生糾紛時很難認定責任。

10、忌還款時不索回借條

還款時,對方如一時找不到借條,應讓其寫一張收據留存,待日後憑依此據兌換借條,這樣不會留下隱患。

借條在書寫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規範,這樣借條才具有法律效力,也能夠防止日後產生糾紛,但是如果行為人書寫假借條從而來進行逃避債務的話,那麼就是屬於詐騙的行為,詐騙情節嚴重的話還會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