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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經濟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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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經濟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間借貸經濟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間借貸經濟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具體如下:

1、仲裁申請書(標的金額五十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五十萬以上提交五份)。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電話、郵編等,單位則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與職務、聯絡電話、郵編等。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項及事實與理由。

申請書應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或簽字水筆書寫,也可列印,但不能用紅色、黃色等其他顏色書寫,也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毛筆等書寫。

申請人是個人,申請書末尾應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申請書末尾應蓋單位公章,公章及簽名應為原件,不能影印。

2、仲裁協議(提交一份)。仲裁協議包括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單獨簽訂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籤訂的仲裁條款。

3、當事人(提交一份)。申請人是個人,應向本會提交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影印件,需要證明夫妻關係的,還應提交結婚證等相關資料的影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當事人中的有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除應向本會提交該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影印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影印件,並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申請人是單位,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原件、單位及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申請人應預先核查的(個人)、工商登記資料(單位),並向本會提交相關原件。

4、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提交一份)。申請人可聘請律師或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作為案件代理人,是否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代理人蔘加仲裁,需向本會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書中應明確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及具體代理許可權(詳見授權委託書範本,不能僅寫“全權代理”),同時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資料。

授權委託書末尾應由授權人本人簽名,或授權單位蓋章。

5、證據材料及證據清單(標的金額五十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提交的證據,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據清單中應對提供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證明內容作簡要說明,簽章並標明提交日期。

二、民間借貸糾紛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若是借款人、出借人雙方在建立借貸關係的時候,簽署了有效的仲裁協議,那麼在借貸糾紛發生的時候,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根據規定,沒有簽署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不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