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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債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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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債權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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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登出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登出登記等法定程式即被登出。《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破產法》對公司解散、清算和登出作了規定。但由於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不夠全面,導致實踐中的很多問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公司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尤其是登出制度。關於登出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條作了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38條規定了申請登出登記的程式性條件。除此之外,對於公司登出後遺留的相關問題,如債權債務、檔案材料儲存、社會責任等問題各個法律法規都未涉及。而公司登出後的債權的實現,關係到原公司股東的合法利益,從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