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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債權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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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們手中的資金變得多了,大部分人都會選擇各種方式增加資本,其中就I包括成立公司。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可以成為債權的擁有者,這種債權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那麼

公司轉讓債權條件有哪些

公司轉讓債權的條件有哪些呢?下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一、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二、公司債權轉讓條件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 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但是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公司轉讓的債權必須是有效存在的債權,這是為了防止接受人利益受損;債權人和受讓人愛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將意思表示出來,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轉讓;轉讓的債權也要求必須是具有讓與性,轉讓必須有通知,沒有通知是不具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