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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怎麼寫

公司債務 閱讀(2.47W)
公司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怎麼寫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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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債權債務證明範本


xx有限公司債權債務擔保情況說明

xx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由 2000萬元減少到400萬元。本公司已於2015年08月09日在手遞手報上刊登了減資公告,迄今為止,無任何單位或個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請求。至此,本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對外也無任何擔保行為,如有遺留問題,由各股東按照原來的註冊資本數額承擔責任。減資後不會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承諾。特此說明。

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

2015年XX月XX日

《合同法》規定債權、債務混同,可以是同—法律關係(同一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的混同),也可以是兩個以上法律關係(兩個以上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混同。前者如買賣合同的賣方在交付貨物後、買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併了買方,買方主體資格消失,則產生混同的效果。後者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貨款,乙方依照承攬合同應當給甲方製作桌椅,甲方與乙方合併成丙,甲、乙消失,則發生混同效果。

廣義的混同,除《合同法》規定的債權、債務混同之外,還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和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涉及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兩個企業法人之間發生合併,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同一個企業而消滅。特定承受是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或債務人承受債權人的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也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