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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債權債務轉移怎麼寫協議

公司債務 閱讀(2.67W)
公司登出債權債務轉移怎麼寫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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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債權債務轉移

如果打算把登出企業的債權債務轉由新公司承擔,可以採用“新設合併”方式。

二、企業合併從合併方式劃分,包括控股合併、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一)控股合併

合併方(或購買方,下同)通過企業合併交易或事項取得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下同)的控制權,企業合併後能夠通過所取得的股權等主導被合併方的生產經營決策並自被合併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獲益,被合併方在企業合併後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的,為控股合併。

該類企業合併中,因合併方通過企業合併交易或事項取得了對被合併方的控制權,被合併方成為其子公司,在企業合併發生後,被合併方應當納入合併方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範圍,從合併財務報表角度,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

(二)吸收合併

合併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被合併方的全部淨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負債併入合併方自身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企業合併後,登出被合併方的法人資格,由合併方持有合併中取得的被合併方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繼續經營,該類合併為吸收合併。

吸收合併中因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在合併發生以後被登出,從合併方(或購買方)的角度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其在合併日(或購買日)取得的被合併方有關資產、負債入賬價值的確定,以及為了進行企業合併支付的對價與所取得被合併方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之間存在差額的處理。

企業合併繼後期間,合併方應將合併中取得的資產、負債作為本企業的資產、負債核算。

(三)新設合併

參與合併的各方在企業合併後法人資格均被登出,重新註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註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併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為新設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