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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東對入股之前的債務

公司債務 閱讀(4.64K)
一人公司股東對入股之前的債務

現代社會的收入來源逐漸多元化,購買公司股權也是謀利的一種手段,很多人可能會疑惑,我成為這個公司的股東是否為之前債務承擔責任?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股東變更為一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雖然新《公司法》規定法人可以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但是如果該法人本身就是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那麼該法人就不能再作為投資人投資設立其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即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如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分立或合併等等)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反映出新《公司法》借鑑了外國公司法中常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原理,即“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防止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被一人股東濫用。這就要求股東必須做到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清晰,不能利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資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從事違法減損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