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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合作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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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合作買地)

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合作買地)

立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本著自願,公平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開發建設和銷售商住房專案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總則

1.1經本協議當事人(以下簡稱本協議當事人)充分協商,本協議當事人決定由甲方參加長沙市 區 路 號地塊(以下簡稱 號地塊)的竟買,拍買購得梅溪湖片區K-13地塊後,由本協議當事人按本協議的約定聯合投資開發。

1.2本協議當事人雙方同意設立專案部,專案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專案(以下簡稱合作專案)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其全權負責合作專案的開發、決策和管理。專案部下設各部具體負責合作專案實施。

1.3土地竟買、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工程款支付、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後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由專案部統一管理。

1.4本協議當事人通過聯合竟買的方式取得合作專案的土地。

1.5本協議當事人通過竟買方式競得開發土地,實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據經審批的施工圖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本協議當事人各自建設和銷售其分得的房屋。

1.6合作專案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戶,費用的支取按本協議的約定統一撥付。

1.7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實際分得房屋的確權建築面積分攤合作專案所發生的相關工程費用和其他稅費。

第二條、機構的設定和職責分工

2.1為便於合作專案的開發、建設、管理,由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專案部(以下簡稱專案部),專案部全權負責合作專案的開發和管理,是合作專案的最高權力機構。專案部下設綜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予決算部等部門。

2.2專案部由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人,乙方派員人,丙方派員人。專案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

專案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專案的一切事宜。

專案部的議事規則:

專案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專案所涉一切事宜。專案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後確定。專案部例會由專案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專案所涉事項由專案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繳納竟買保證金數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佔竟買保證金數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佔竟買保證金數額過半數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工程部另行確定。

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專案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專案部的例會。

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第三條、費用的分擔

3.1合作專案的配套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本項的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0.00)以下外牆以外的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車庫、地下管線公用設施裝置、室外道路、綠化、建築小品、配電室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如本合同當事人是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價款、稅費由各自負擔。

本項的工程款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牆以內所發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關稅費。

3.3合作專案發生的竟買保證金、拍賣佣金、出土出讓金、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4專案部及下設各部專職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辦公傢俱和配備車輛等所發生的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5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到專案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由派出方負擔。

3.6專案部及下設部門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第四條、會計財務制度

4.1合作專案所涉的會計、稅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4.2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戶,該帳戶須預留不少於兩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鑑。資金的支出由專案部書面決定後,由財務部實施。

4.3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閱、瞭解費用支出情況。

4.4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佈費用支出情況。

第五條、房屋的分配

施工圖通過審批後,由專案部確定分房方案。協商不成的,由專案部根據本協議當事人繳納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將房屋劃分為若干份,通過抓閹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絕抓閹的,視為拒絕抓閹一方接收本協議其他當事人抓閹分配後剩餘的房屋。

第六條、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6.1竟買保證金的繳納日期按7.4項辦理。

6.2拍賣機構佣金的繳納日期按7.5項辦理。

6.3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日期按7.8項辦理。

6.4竟買土地不成的,其竟買保證金的退還按7.6項辦理。

6.5工程前期向有關部門所繳納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專案報批前由本協議當事人支付。

6.6合作專案各項稅收的繳納按稅法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各自繳納。

6.7專案部及下設部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前繳納。

6.8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屆時由專案部確定具體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約定,屆時由專案部確定具體的支付設計費日期。

6.10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屆時由專案部確定具體的支付監理費日期。

6.11其他費用的支付,屆時由專案部根據合作專案的進度另行確定。

第七條、土地竟買:

7.1本次拍賣會及本協議當事人共同擬竟買的地塊的簡介:

7.2 1號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設計主要指標

1.地塊位置:長沙市大河西先導區梅溪湖片區K-13地塊

2.地塊總面積:約85畝

3.土地用途:二類居住用地

4.容積率:2.5

5.建築密度:24%

6、綠地率:40%

7.規劃建築面積:約13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面積)

7.3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竟買K-13號地塊的樓面地價的竟買應價不超過人民幣 2200 元/平方米。

7.4竟買保證金人民幣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前述保證金應於長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規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由其代本協議其他當事人轉交長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

7.5拍賣機構的佣金,在拍賣機構規定日期的×日前由甲方支付,由其代本協議其他當事人繳納。本協議當事人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分攤拍賣佣金。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確權面積具實結算。

7.6土地竟買的有關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竟買不成的,應在拍賣機構退還保證金到帳

後 日內退還本協議當事人。

7.7每方派員二名參加拍賣會,由出資最多的一方派員負責舉牌。竟買成交的,由甲方負責舉牌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

7.8拍賣成交後,本協議當事人最遲應於長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規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備齊土地出讓金,並通過甲方轉交長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

7.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甲方代本協議當事人簽訂。

7.10拍賣成交後至《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前,任何一方毀約導致其他方將競得土地再行拍賣的,違約方應支付前次委託方和本協議當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違約方負責補足差額。

7.11應價超過7.3項約定的,其他本協議當事人有權予以追認,也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選擇終止本協議的,負責舉牌的一方,應在拍賣結束後三日內退還其支付的保證金。

7.12除竟買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買保證金和佣金不再退還。

第八條、工程前期:

8.1合作專案的工程前期工作由專案部統一管理和決策,本協議當事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8.2工程前期的報批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報批建設專案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專案的市場調研,確定開發專案的整體方案;

3、規劃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規劃設計單位),簽訂《規劃設計合同》;

4、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方案的報批;

5、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建築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建築設計單位),簽訂《建築設計合同》;

7、方案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批;

8、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9、施工單位招標(或確定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0、監理單位招標(或確定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11、委託質檢工作;

12、申辦開工計劃和《施工許可證》;

13、辦理規劃驗線,開發專案開工。

第九條、工程營造(第三條所指範圍的工程)

9.1合作專案工程施工單位的選擇,應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未經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參加合作專案工程的招標和施工。

9.2合作專案工程的監理單位的選擇,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

9.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工程總價款採用“包死價”和工程設計變更據實結算的決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單位總包,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工程款的撥付日期由專案部決定,由財務部統一支付。屆時由工程部按工程進度提出工程款撥付計劃,待專案部批准後,由財務部執行。

9.5工程的簽證、隱蔽記錄等工程資料由工程部儲存。

9.6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資料由專人負責。

第十條、房屋銷售:

10.1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0.2分得的房屋由本協議當事人獨自派員銷售,銷售價格由分得房屋的當事人自行確定。統一以甲方的名義分別與購房的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據。收取的購房款進合作專案設立的獨立帳戶。

10.3房屋的銷售採用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字。《商品房買賣合同》文字的起草由合作專案聘任的法律顧問負責。

10.4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經過培訓後方能上崗。

10.5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服從銷售部經理的管理。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和竣工材料的報批:

11.1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由專案部負責統一組織,各方當事人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工程保修:

12.1房屋交付後,其保修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出價最低的一方承擔,或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託第三人承擔。

12.2房屋的保脩金按工程結算值的%計算,每方按實際分得的房屋面積予以分攤。除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時,保修單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費用。

12.3保修合同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與保修單位簽訂。

12.4工程保脩金按工程保修合同條款支付。

12.5保修期限內,如因保修單位的原因造成業主損失的,由保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一方承擔了責任,其有權向保修單位予以追償。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

13.1房屋交付後,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13.2物業管理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託其他的物業管理單位,並與之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條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4.1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協議。

14.2未經本協議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專案向他人轉讓。

14.3竟買土地被有關部門收回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4.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每逾期1日,按應交金額的׉支付違約金。

15.2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逾期超過30日,視為違約方放棄本協議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其已支付的費用作為違約金。違約方已交的費用不足以賠償其他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足額賠償其他方的全部損失。

15.3財務人員未經專案部同意擅自支付費用的,由派出單位按實際支付費用的×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管理

16.1合作專案所涉的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和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為保證合作專案的依法、規範開發,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聘請法律顧問。

16.2合同的洽談根據合同所涉內容,由專案部牽頭,所涉各部派員參加。根據洽談的內容由參加人員起草合同要點或草擬合同。合同的審查均由本合作專案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批准權由專案部行使。

16.3本專案所涉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合同和非正式的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後的現象發生。

16.4洽談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實施前述行為時,必要時應請求法律顧問予以協助。

16.5洽談部門負責收集、記錄、整理、保管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往來函件等。

16.6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各部應及時上報專案部,所涉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本部門的人員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必要時應諮詢法律顧問,共同提出解決辦法,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7各類合同統一由綜合部專人負責管理,綜合部應對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

16.8土地出讓合同、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與前述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機要、信函、電報、電傳、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資料,應定期按專案、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擋儲存。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17.1合作專案完成後,專案部及下設各部的辦公傢俱、辦公車輛和其他用品由專案部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通過變賣的方式處理,變賣所得的資金按比例分配。

17.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

17.3本協議簽訂後,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7.4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會議記錄等材料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本協議書自本協議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6本協議書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正本本協議當事人各方各執份,副本各方各執份。每份協議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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