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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違約律師費是否由違約方支付?

個人債務 閱讀(1.7W)

一、借款合同違約律師費是否由違約方支付?

借款合同違約律師費是否由違約方支付?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原告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其債權,為此支付了律師、訴訟等相關費用,根據涉案借款合同的約定,該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2、原告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有《委託代理協議》,簽訂即生效且已經履行代理職責,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具有事實依據。

3、至於律師事務所是否開具發票,與被告依約承擔的律師費用不具有對等關係,被告以受託人未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承擔律師費用的不予支援。

二、《律師法》律師費收取法律法規

《律師法》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准執業的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借款合同違約律師費可以由違約方支付。原告依法通過訴訟方式維權。我國《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了律師費的基本收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