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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 | 借款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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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借款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支付

最高法判例:借款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對借貸合同約定律師費的爭議作了明確答覆:

1、原告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其債權,為此支付了律師、訴訟等相關費用,根據涉案借款合同的約定,該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2、原告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有《委託代理協議》,簽訂即生效且已經履行代理職責,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具有事實依據。

3、至於律師事務所是否開具發票,與被告依約承擔的律師費用不具有對等關係,被告以受託人未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承擔律師費用的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