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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條效力不完整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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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條效力不完整怎麼認定?

民法典借條效力不完整怎麼認定?

民法典規定,借條內容不完整,但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和借款數額的,借條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實際上,就法律上的規定來說,為了便利公民的生活,按照一般的借貸規矩,民間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但是要是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就應當支付利息。所以,要是當事人之間借錢時就沒有約定利息的,就得按照無償借用的規則,在以後,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這理由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的。

可是就利息約定不明確時候,實際情況就不相同了。

出借人借出錢後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等到還錢的時候主張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援的。但是,如果出借人能夠舉證證明雙方按照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地類似情況通常利息多少,法官就會根據綜合情況酌情確定利息。

但這裡面也有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那就是由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當事人主張的利息不確定較強,如果涉及的金額較大,建議還是委託相關的專業律師代理。

最後,在要求借款人借條的時候,要不確定怎麼算利息的,其實只要以下一點要求,那就是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條內容不完整有沒有效,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不能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沒有載明最體金額的,借條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的借款合同的數量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不斷提高而不斷的上升,此時我們在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應當注意相關的合同簽訂的條件以及程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