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辦不下來算違約嗎但合同簽了
不算違約,應當解除合同。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例如,買房人購買某樓盤的房屋,由於銀行臨時改變房款政策導致購房者的貸款沒有辦法如期發放,使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種情況下是不可歸責於購房者或開發商的。
購房者要求請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定金,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者。還沒完,如果已經支付了部分本金,還能要求支付活期利息。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綜上所述,若行為人的合同已經簽訂結束,但是貸款一直沒有辦下來,可以申請解除合同,但是貸款的發放情況還會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所以,屬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不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