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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不可抗力事件 | 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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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不可抗力事件 如何承擔責任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 如何承擔責任

案情:2009年,原告鍾某租用水田用於種植大棚香菇。2013年,被告謝某在其承包的水電站原攔河壩的閘門位置上增設了兩個水泥墩,用於啟動排放淤沙。水電站位於鍾某的香菇大棚附近。同年5月,當地逢百年不遇特大暴雨,水電站的木製洩洪板沒有開啟,阻滯了洪水下洩流量,導致河水上漲,淹沒了鍾某的香菇大棚。

案情分析:1.本案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律通過公平責任對受害人予以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外的救濟。但是為防止公平責任的濫用,也只有在按侵權法歸責原則受害人仍無法得到任何賠償的情況下,方有適用公平責任的可能性,這是公平責任適用的前提條件。本案中雖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但仍然存在侵權人,可以從侵權人處得到一定比例的賠償,因此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2.本案適用不可抗力免責原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百年不遇特大暴雨即屬於不可抗力的具體情形,被告可以在不可抗力範圍內免除賠償責任,但並不等於可以完全免責。

3.本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就是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而違反義務,因而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為意志狀態。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的一般性歸責原則,行為人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原告的損失主要是百年不遇的暴雨造成的,但是水電站未將洩洪閘門開啟也是其重要原因,因此被告應在過錯範圍內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的情形有:

(一)自然災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除合同責任。

(二)政府行為

它是指當事人的合同訂立以後,政府當局頒佈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然,對政府行為的外延必須作限制性解釋,所謂政府,僅指那些具有行政規章制定權、實施權的政府部門,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級政府下設的局、處、科、室進行日常工作頒發的檔案。

(三)社會異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這些事件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但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也可以成為不可抗力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