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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免除債務後可以否撤銷

個人債務 閱讀(2.71W)
債權人免除債務後可以否撤銷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權關係的單方行為。免除債務發生絕對消滅的效力,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的,被免除債務與債的關係消滅;債權人免除全部債務的,債的關係全部消滅。
免除系單方行為,自債權人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因而,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銷。
債務免除的條件:
1、債權人免除債務是處分債權的行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2、債務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
3、債務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