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未成年犯罪自首是怎樣量刑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7W)

未成年犯罪自首是怎樣量刑的

一、未成年犯罪自首是怎樣量刑的

未成年犯罪自首時要看案件情節、受害人有無過錯、是否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是否賠償受害人、是否取得受害人親屬諒解等確定應當判處的刑期,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1、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整個未成年人案件訴訟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是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導思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訴訟原則基本上都圍繞此原則展開。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都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司法機關都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對未成年人不失時機的進行教育、挽救。司法人員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教育他們認清自己所犯的錯誤和罪行及其嚴重性、危害性,喚醒他們的悔罪意識和懺悔心理,教育他們認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2、分案處理原則

分案處理原則是進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所必須遵循的又一重要原則。分案處理,即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在時間上和地點上都與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開進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分案處理的原因在於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不成熟,如果與成年人共同關押、審理、服刑,可能不僅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正確的教育和挽救,還可能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響,甚至更嚴重的“汙染”,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改造。另外,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關押在一起,還可能使他們受到成年人的傷害,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安全。

3、不公開審理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都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准,並且應適當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於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譽、自尊心和人格尊嚴,防止公開訴訟給他們造成的不必要的心靈創傷和過大的精神壓力,有助於他們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

在我國相關的未成年在我國犯法時,我國對這類人依法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決。如相關的犯罪者自首的,我國可以根據相關的保護未成年犯罪者進行相應的保護。保護這類未成年的合法權益,如罪行較輕的,可以對這類犯罪者進行相應的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