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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有幾種

個人債務 閱讀(1.64W)

一、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有幾種

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有幾種

債務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

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處理。在訴訟過程中,舉證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關鍵。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舉證,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如何申請支付令解決債務糾紛?

在解決債務糾紛時,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是:

(1)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債務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基層人民法院。

(2)債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申請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住所等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類別、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在發生債務糾紛後,債權人要積極採取措施,以解決債務糾紛,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如果不能協商解決時,不管是選擇哪種方式解決,債權人都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這樣自己的主張才能夠得到相關機構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