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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向欠錢人討債

個人債務 閱讀(1.2W)

一、如何依法向欠錢人討債

如何依法向欠錢人討債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借給朋友、親戚錢,他們卻不能按期歸還的尷尬,有些白紙黑字寫的明白,還少上點火,有些只是口頭上的協議,時過境遷,就是不承認,還真是件撓頭的事。

從法律意義上講,討債需要具備幾個基本條件 第一,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一般說來諸如借條、合同中的交易條款、送貨清單,收據,第二,要有債務人的明確的資料,不能找不到。第三,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滿足這三個條件債務才可以依法討回來。

沒有有效的證明債權的憑證是很多債權人要不回來欠款的障礙。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債權人不要急於與債務人發生爭執,首先要冷靜得想辦法補一個借款憑證,如果一定補不了書面的也可以以錄音、錄影的方式將借款人承認借款事實的談話錄下來,錄音時最好是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場。

還有個問題是不能忽略的,追討債務有一個訴訟時效問題,一般是兩年,過了兩年法院就不再受理了。當然,一旦債務超過訴訟時效,還是可以依法採取一些補救措施的。比如要求債務人補充一個還款協議,約定何時再還,若債務人不願書寫,則可採取錄音的方式,將債務人同意繼續履行的講話錄音固定,作為證據起訴。再有時效過後,債務人同意還款一部分的,一定要馬上接受,因為債務人同意還款的行為,視為同意繼續履行,則債權人的時效,實際上又得到了保證,重新開始計算。

另外,有時也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債務人可能為逃避債務,遠走他鄉,債權人無法找到他,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這時候一定不要放棄追償或不採取任何措施,特別是一些個人欠款數額較大的情形,因為你不採取任何行動到最後,很可能超過訴訟時效,喪失通過訴訟討回債務的可能。而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按我國法律規定即使找不到被告,法院也可以在報紙上進行公告送達法律文書,這樣就可以確保訴訟時效。

二、欠錢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的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賴著不還錢的情況有不少,通常這種情況都會讓債權人很頭疼,為了討債讓債權人傷透了腦筋。對於債權人來說,在債務人拒不還債時,債權人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不要錯過了訴訟時效。在起訴時,作為債權人,您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才有可能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