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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續簽條款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合同效力 閱讀(3.34W)

勞動合同的續簽,處理的時候也是非常的靈活的,可能有些用人單位在剛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結尾都有提到勞動合同的續簽問題。不過更多的情況下,可能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會重新再簽訂新的合同,續簽的勞動合同當中的條款和剛開始的合同不會有什麼大的差別。那麼,合同到期續簽條款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合同到期續簽條款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一、合同到期續簽條款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若存在勞動糾紛需要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維護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週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

勞動合同的續簽條款雖然也有可能會因為員工的工作年限,對其中的某些細節條款,比如工資待遇等這些進行調整,但應該遵循的原則仍然是要符合公平,合法,平等的這些基本要求的。續簽的勞動合同條款員工本人也要仔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