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有支付寶轉賬的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除了有支付寶轉賬記錄,還應該有期的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例如聊天記錄、欠條等。這屬於間接證據,只能證明部分的事實,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63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