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夫妻債務>

婚內債務離婚時如何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2.13W)
婚內債務離婚時如何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律師解析:夫妻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遵循以下原則:
(一)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四)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這一規定,不以婚姻解體為先決條件,而是根據婚姻當事人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為第三人所知曉為責任承擔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
但是,當夫妻個人債務的性質為債權人所不知道時,夫妻仍須以共同財產償還,或者以個人財產承擔對方個人債務的連帶責任。此外,夫妻一方的債務不能等同於共同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