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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債務 閱讀(1.8W)

配偶死亡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處理

配偶死亡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債由誰來還,通常人們會認為應該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來償還,其實這都不對,法律是不支援父債子還或者子債父還的。

夫妻一方死亡後其債務如何處理,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就可以在其個人財產中劃撥清償。

通常來說,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製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第24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此規定,可以發現:

(1)夫妻對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是一種法定的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論執行依據是否明確都是存在的;

(2)在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法律對婚姻債務的性質採取的是“共同債務推定”的標準,即原則上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才能認定為個人債務。

因此,在執行程式中,有關執行依據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除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都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與夫妻之間是否已離婚或對夫妻共同除財產作出分割,以及離婚後另一方是否再婚無關。執行機構可以在執行程式中應執行申請人的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不管是在任何的條件下都必須要共同的來承擔,共同債務一般針對的是在夫妻續存之間所產生的債務,因此,在償還的時候一定要承擔起自己的那一部分,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雙方的關係,同時也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