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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如何應對離婚出現債務轉移問題?

夫妻債務 閱讀(2.36W)

現在的離婚中會涉及到許多的問題,對於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作為當事人都應該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如果離婚時出現債務轉移問題該怎麼來應對呢?我國《婚姻法》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是怎樣來說明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方面的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夫妻一方如何應對離婚出現債務轉移問題?

1、加大對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吞另一方財產行為的懲處力度。

除了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行為一方進行處理外,對那些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人,應按妨害公務和偽證罪進行處理,以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

2、明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偽造債務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在離婚訴訟中,由主張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和偽造債務行為的當事人對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和偽造債務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夫妻畢竟在一起生活,對家庭錢款的支出,有無銀行存款等應該比較清楚。如一方將存摺隱藏,只要懂得戶名,通過申請法院可以調取相應的證據。如果只是一種懷疑和猜測,提供不出任何線索,只能由舉證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3、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和分割方式。

由於《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比較簡單,不能窮盡。但生活的豐富多彩卻使得個人財產的型別越來越多並不斷湧現,給司法增加了許多困難。為此,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明確範圍時最好能確定一些原則。通過這些原則,可以讓人很快識別出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個人財產。

4、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應以智慧財產權取得的時間為標準來確定。

以智慧財產權取得的時間而不是獲益時間來確定,有利於公平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維護和穩定婚姻家庭關係。為此,應注意分情況具體規定:婚前一方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婚後取得的利益歸一方所有;婚後一方取得智慧財產權,婚後或者離婚後取得的利益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離婚後,一方將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期待權變為既得利益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與利益獲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離婚時,先對未實現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進行評估,將評估的“價值”作為共同財產部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享有智慧財產權的一方少分或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5、應進一步明確夫妻分居期間所得歸屬和債務承擔。

我國《婚姻法》將夫妻感情不合分居達一定的期間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但對夫妻分居期間的相關問題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夫妻分居雖然解除了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夫妻同居的義務,但夫妻關係仍然存在。夫妻分居應該把它看成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種特例,是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種特殊約定,這種約定有時雖然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但應該是雙方默許認可的。所以,在明確夫妻分居期間所得歸屬和債務承擔時應注意:①夫妻分居期間的所得和債務一般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承擔。因為,夫妻分居期間雖然夫妻關係依然存在,但雙方在財產上、經濟上的聯絡逐漸減少,此時的收入已不再是夫妻共同勞動所得,再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不合理。夫妻分居後所負的債務一般也與對方無關,應由該債務方承擔。②夫妻分居期間,一方為子女的教育、醫療、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因教育、撫養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不能因夫妻分居而免除一方應盡的義務。③夫妻分居期間,因一方患病等特殊原因,為治病而引起的債務以及生活上的困難,另一方有扶助的義務,其債務應為共同債務,夫妻共同承擔。

6、應進一步明確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從此條規定看,以夫妻一方財產清償債務的,前提必須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而且應該是債務存在前或開始時知道。夫妻自己的約定,特別是夫妻事後為逃避債務而作的約定,當然不能及於第三人。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夫妻與第三人的債務所作的判決,僅是就夫妻內部如何承擔責任而作出的,當然也不能及於第三人,更不能對抗債權人的起訴。債權人起訴後,夫妻應列為共同被告,並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償還了債權人的債務後,夫妻之間可按離婚判決所確定的債務比例互相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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