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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離婚股權轉讓問題

財產分割 閱讀(2.15W)

如何應對離婚股權轉讓問題

如今,因夫妻離婚導致的財產分割案件中,涉及到股權問題發生爭議的在逐漸增多,而在進行離婚股權分割的時候也會涉及到股權的轉讓問題。那麼大家知道當事人該如何應對離婚股權轉讓問題嗎?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分析解答。

一、夫妻單方持股轉讓股權問題

關於夫妻單方持股單方轉讓股權,核心問題還是股權轉讓。

對於律師而言,在處理夫妻單方轉讓股權效力案件時,根據經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1、受讓方與轉讓方的關係親密程度。比如,受讓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親屬、同學、朋友,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狀態。

2、受讓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股權轉讓的價款,是法院評判此類案件中,股權受讓一方是否存在主觀惡意、衡量股權交易的真實性的一個參照依據。

3、股權轉讓合同簽訂與履行與夫妻關係深化的對比。在配偶一方進行股權轉讓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是否與夫妻關係的惡化程度當對應,從而間接判斷其在轉讓時主觀是否有轉移、隱匿財產的主觀可能。

4、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已履行並辦理了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轉讓協議雖然已簽訂,但是否已實際履行、或是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也是法院衡量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雙方是否具有簽約、履約真實意思的一個參照因素。

5、股權轉讓後,是否再轉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如果受讓方將股權再行轉讓,將大大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恢復股權原始狀態的難度,案件的進一步處理,將使涉訟層次增加,給法院審理帶來難度。

通常來說,對於夫妻單方持股、單方轉讓的情景,司法實踐中,對於受讓人受讓股權是否存在惡意至關重要,是衡量案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最重要的依據,因此,也是律師處理離婚股權轉讓案的關鍵所在。

二、夫妻雙方持股但一方將股權轉讓問題

在離婚案件中,若夫妻一方主張分割雙方名下在公司的股權,法院一般將夫妻雙方均視為公司股東,不強調夫妻之間特定的身份關係。也就是說會按照股東關係來處理。

法院處理夫妻雙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適用調解解決,在雙方對股權達成一致意見之後,通過出具調解書的形式,將股權的處理結果進行固定,並由當事人憑調解書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在處理時,法院應審查公司章程有無另行規定,對於股東轉讓股權有無其它合法的限制條件(比如,公司章程設定了股東轉讓給其它股東的限制條件,而不只是拘泥於“優先購買權”。)

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對雙方名下的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東、即股東人數不限於夫妻二人的情況下,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規定處理股東間內部爭議,或建議當事人另案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但是,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確認,雖然夫妻雙方名下的股權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有另行明確約定除外)。

對於雖然夫妻雙方持股,但是一方冒名擅自轉讓雙方名下股權的問題,實踐中發現,一些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以“家事代理權”為由,結合《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認定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的配偶一方冒用“未知情”的配偶另一方(也為股東)的行為,系行使“家事代理權”,從而認定在配偶雙方均持股的情況下,使得配偶單方轉讓雙方名下的股權的行為歸於有效。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現實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當事人,很多夫妻,一方在外從事經營活動,另一方並不一定了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分割財產時,不清楚配偶經營情況的一方就很容易陷入被動。從事經營一方可以通過虛假借款、虛假債務、虛假財務報告、虛假股權轉讓、虛假股東等形式侵吞配偶利益。作為被損害方,往往由於不清楚不掌握情況而處於無證據的不利地位。因此,夫妻雙方都應該在平時參與家庭財產管理事務,不要忽視自己的知情權,如果發現或察覺一方意圖損害自己權益,那就儘量掌握財務相關資料和相應證據,儘快向專業婚姻律師求助。

夫妻離婚不僅在分割股權的時候會比較麻煩,只要是涉及到財產的分割,那麼總是會產生一些糾紛的,而對於當事人來講,此時就只能通過法院來離婚了,法官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離婚夫妻的財產做出分割。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