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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何簽訂債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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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何簽訂債務協議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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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簽訂分居協議

分居協議,並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未曾出現過。分居協議,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英美國家都普遍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英美國家都普遍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範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目前,分居協議的簽訂在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只是在效力方面尚未得到官方評價。

關於分居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分居協議並未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當事人簽訂分居協議書在避免草率離婚、緩解家庭矛盾、躲避家庭暴力等方面意義重大,分居制度的建立可以成為我國婚姻制度的有益補充。但是,從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來看,同居是夫妻之間的應盡義務,分居並不為法律所提倡。所以,如果當事人基於分居協議而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分居協議內容強制雙方分居並排除對方騷擾的話,法院對這樣的訴訟請求往往不予支援。換句話說,當事人協議分居並非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相反,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保護同居權的,則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因此,分居協議書如欲得到國家認可,必須修改《婚姻法》,並就分居時間的限制、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2、分居協議書的無效,並不意味著分居協議書的所有條款無效。例如在分居協議書中有關處分夫妻財產關係的條款,如不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則為有效。

並不是所有的夫妻在分居的時候都是需要簽訂一份協議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畢竟有的夫妻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但更多的卻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而導致分居的,這些情況下一般不會涉及到離婚,自然一開始的時候就不會想到要去寫一份分居協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