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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是否能簽訂債務債權處理協議

夫妻債務 閱讀(2.98W)
夫妻間是否能簽訂債務債權處理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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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是否能簽訂債權債務協議

可以簽訂,首先寫明夫妻雙方(甲、乙方)的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以及戶籍地址,並寫清甲乙雙方在和何年何月何日登記結婚,並寫清楚離婚理由,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問題寫明,最後甲乙兩房簽字寫好日期。

夫妻債權債務約定協議書

男方:(具體情況)

女方:(具體情況)

男女雙方於___年___月___日於某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於年月日以名義購買房產一套,為避免雙方今後因該房屋產權問題發生爭議,經雙方充分協商自願就該房產做出如下協議:

一、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坐落於某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編號(或者房產證號:____)為:____,發票號為:_____),現協商約定歸個人所有,擁有獨立的處分權,對於上述房產無所有權。

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上述房產擁有居住權。

三、夫妻雙方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留檔一份,自雙方簽字並就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女方:____

___年___月___日

1、《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觀點,均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判斷是否屬

1、《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觀點,均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於夫妻共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夫妻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即在離婚財產和子女撫養權上都協商一致沒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辦理離婚的流程,如果夫妻雙方之間能約定債務債權,且雙方都有自由意志的表達的,那麼法律上也是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