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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個人債務有哪些 | 該怎麼辦

夫妻債務 閱讀(1.77W)

離婚債務問題一直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是離婚夫妻之間比較難的問題。現實中,對於離婚債務中的共同債務,才需要由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分割,那麼要是屬於夫妻個人債務呢?此時又該怎麼辦?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離婚個人債務有哪些,該怎麼辦

一、離婚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專門服務及特定個人人格魅力作為標的的承攬、代理和勞務合同等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此類合同的法律性質決定其標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為特殊主體時以其特有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服務作為舉債的物件。如演員的表演合同、服裝加工製作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個人演講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由於該類合同以個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務為舉債目的,故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2、一方所舉之債不要求按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兌價或兌價顯示公平時舉債一方又不行使撤銷權的,應推定為舉債人一方的個人債務。

如以夫或妻個人名義實施的無償捐贈、無償或顯示公平出借款物、無償為他人保管或顯示公平提供保管產生的付出財產、資金、精力、時間等卻沒有回報或不等值回報的合同行為產生的債務,若以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則明顯對另一方顯示公平。同時,其舉債的目的也不能體現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法律特徵。

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

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由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

4、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遣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即使繼承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5、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無償為他人保證而產生的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有人認為雖然無償保證不獲直接利益,但有可能因政治權利等經濟利益以外的好處而提供無償保證,等於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該無償保證沒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帶來的非經濟利益並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應推定其為個人非直接物質利益的個人負債行為較妥。

6、夫或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而依法承擔或自願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如參與賭博欠賭資而所設定的債務、因嫖娼被罰款設定的債務等。雖然有的違法目的是為了謀財,但其違法犯罪行為並未和配偶有共同的思想意圖,其非法謀財的動機事先未得到配偶同意,且屬無效民事行為,故該賠償或支付責任無論設定成何種形式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離婚個人債務怎麼辦

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在處理離婚個人債務之前,我們首先要對離婚債務進行認定,區分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而對於離婚個人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是由其個人在離婚後承擔清償責任。否則的話,對另一方來講就會顯得不公平。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