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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債務若一方不還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嗎

夫妻債務 閱讀(2.31W)

一、離婚協議債務若一方不還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嗎

離婚協議債務若一方不還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嗎

夫妻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是對夫妻內部而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別人借錢的,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夫妻二人中的任意一個償還債務;另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可以就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向另一方追償要求返還。

二、夫妻一方不還共同債務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就夫妻債務而言,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一方在婚內有欠債的,此時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後沒有進行追認,此時會按照一方個人債務來處理。但如果此時所欠的債務是用於了夫妻婚姻家庭生活,並且債務數額也在合理範圍內的話,則還是會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然後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