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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中即使約定了所有共同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另一方不需要承擔,然而這樣的協議約定也是對債權人無效的。在約定的一方不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另一方償還債務。另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可以就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向另一方追償要求返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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