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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替另一方還款的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債務 閱讀(2.46W)

一、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替另一方還款的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替另一方還款的協議是否有效

一般是有效的,只要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

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共同制與個人制的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根據上述規定,夫妻私下關於房產、財產簽訂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自願把全部的共同債務承擔下來的這種行為,這種做法正常情況下沒有侵犯到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夫妻之間的這種約定,其實對債權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債權人,如果確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債權人還是可以跟雙方索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