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夫妻債務>

新婚姻法 | 婚前房產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債務 閱讀(2.99W)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關於房產分割本身就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除了房產分割以外,大多數人買房的時候都是按揭買房,所以離婚的時候肯定對於房貸的問題也要進行清算,而且各家各戶遇到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房子有可能是在婚前就購買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新婚姻法 婚前房產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 婚前房產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婚姻法 婚前房產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型別: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配偶有義務就該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無異議,但關於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則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情況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財產的範圍作為抗辯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另一種情況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應當限定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

三、在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特別是修改後《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問題是: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儲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一個典型的案例很能說明問題。李某與林某某自由戀愛結婚,夫妻感情很好,李某欲出國打工,委託林某某向外借款。林某某以自己名義借現金10萬元交付丈夫,夫妻雙方未交接收據。在離婚訴訟中,丈夫堅決否認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必然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庭不可能支援無證據證明的訴訟主張。事實上,往往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大,訴訟結果卻反而對他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結果雖憑證據,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離婚後,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各行其事,自以為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下面,分別不同情形論述。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第三人即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援債權人的訴求,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在執行程式中,法院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對列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採取強制措施。法院判決在實體和程式上的處理均有可商榷之處。在實體上,未明確認定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屬於共同債務,在程式上未考慮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確屬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決定追加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訴訟與執行變成兩張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擔了有限的“共擔”責任,第三人的債權不能獲得有效保護。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援債權人的主張,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離婚後,在執行程式中,法院強制執行列為被執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這種情形的判決與前述相同,在執行中債權人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後,債權人起訴原夫妻雙方。在庭審中未在債權文書籤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認屬於共同債務,債權人是難以舉證證明他們的債務確屬用於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變成了個人債務。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共同債務,離婚時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或者法院判決,在離婚協議書或裁判文書中確定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離婚後,債權人起訴向該原夫妻雙方主張債權,法院根據原夫妻雙方離婚時的協議書或判決書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判決原夫妻中的雙方或一方對第三人的債權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原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協議書或判決書未對共同債務確定處理意見的。有的法院則依職權自由裁量作出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的判決。這就完全違背了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原則,更是弱化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

(5)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後第三人起訴原夫妻雙方,有的法院一律判決原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這樣的判決雖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債權,但是這可能造成原夫妻雙方為爭議是共同債務還是一人債務的訟累。

實際上,在結婚之前購買的房子,但是隻付了首付,那麼夫妻雙方結婚以後,如果說貸款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話,婚前的房產債務在結婚以後就變成了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有權利平等分割房產,也要對房子的債務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