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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種類包括了哪些

夫妻債務 閱讀(1.64W)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那麼夫妻個人債務有沒有分類呢?夫妻個人債務種類包括了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夫妻個人債務種類包括了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的型別有哪些: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相關知識

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執行機構首先應就債務性質作出判斷,再根據債務性質區分確定可予執行的財產範圍。對於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則男女雙方均是被執行人,可以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的個人財產。

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形成的負債,雖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但書內容規定的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但存在一些從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為個人債務處理,或者是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當事人均未充分舉證導致債務性質難以判斷的情形。對於這些情況,從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和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解決為妥,而不宜在執行程式中直接作出債務性質的判斷。此外,對於被執行人個人名義所負的婚前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原則上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證明該債務利益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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