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擔保承諾函的內容有哪些?
1、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擔保的方式;
4、擔保的範圍;
5、擔保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者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2、超出保證期限的。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的。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的
5、主合同無效的。
三、對保證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範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財政擔保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擔保行為來進行認定,擔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擔保事項,在擔保責任的範圍內對相關情況出具承諾函,並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