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一般抵押主合同額度

抵押擔保 閱讀(6.99K)
一般抵押主合同額度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範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合同的主債權是指給付義務的內容,是給付金錢,還是給付財物,若給付財物的,還要訂清財物的名稱、效能、特點、規格、型號等詳細情況,也可用協議類推的方式規定,即規定:該債權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條的債權。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訂明那一天履行,有的還要訂明起止計算時間。擔保範圍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別寫清楚。當事人認為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也要在合同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