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按照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中財產保全,可以提供擔保也可以不提供擔保。
(一)合同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買賣、租賃、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合同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房產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建築工程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經濟合同履約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5、證券、基金、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二)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離婚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遺產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保全擔保。
(三)侵權案件中的保全擔保
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侵犯財產權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環境汙染侵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5、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保全擔保
1、先行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