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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中財產保全有哪些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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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按照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中財產保全,可以提供擔保也可以不提供擔保。

債務糾紛中財產保全有哪些擔保方式?

(一)合同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買賣、租賃、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合同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房產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建築工程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經濟合同履約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5、證券、基金、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二)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離婚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遺產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保全擔保。

(三)侵權案件中的保全擔保

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侵犯財產權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環境汙染侵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5、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保全擔保

1、先行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