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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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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方式有幾種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方式有幾種

(1)個人財產擔保:

法院接受的申請人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標的種類較為嚴苛,一般只能為現金、銀行存款或者不動產,在申請人無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與訴訟標的物等值或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物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拒絕啟動財產保全程式,對當事人資金或財產要求較高。

財產保全一般週期較長,如案件複雜、審理時間長的話,可能長達兩三年,在此期間,提供擔保的財產不得使用,資金不得動用、房產不得交易等等,當事人可能流動資金不足或喪失好的交易機會。

(2)銀行擔保:

銀行擔保信用高,法院認可度高,但銀行出具保函的門檻很高,一般也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等值擔保,同時銀行保函費用較高,一般為5‰每季度,對於當事人來說負擔較重。

(3)其他公司擔保:

其他公司擔保方式一方面要求當事人有較好的人脈圈子,一方面法院相關要求較為嚴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關聯公司,同時要求提供擔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財務報表以核查財務狀況,還要求提供擔保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提供擔保等等。

(4)擔保公司擔保:

擔保公司提供的訴訟保全擔保一般只能被認可該擔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國範圍內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擔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擔保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同時,擔保公司的資質狀況良莠不齊,倒閉、跑路情況時有發生,擔保公司的收費也不低。

二、什麼時候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沒有責令提供擔保的可以不受這點限制),譬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1)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2)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3)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