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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中擔保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抵押擔保 閱讀(1.93W)

擔保書的存在是為了保證某種債務的實現。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婚姻一旦出現矛盾,一方會要求另一方寫下擔保書,那麼,這樣的擔保書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承諾函(擔保書)的效力是什麼?今天小編給大家做了以下的相關分析。

婚姻關係中擔保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婚姻關係中“擔保書”效力的解析

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採取寫下“擔保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方的行為。但所謂的“淨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淨身出戶”的定義並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雙方在簽署“擔保書”或協議時,應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擔保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在雙方簽署的“擔保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二、關於承諾函(擔保書)的效力問題

影響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1、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個合同的訂立,都要由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儘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願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麼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

2、單方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從以上的內容中,我們不難看出,擔保書的法律效力是根據擔保書的具體內容而定的。在婚姻過程中,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所做的擔保書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情形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在現實的庭審過程中,一方還可以將此“擔保書”作為證據的形式提交法庭。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