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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68W)

在我國,事實婚姻係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事實婚姻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是分別情況,區別對待的:
1、對於那些男女雙方完全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補行登記。
2、對於那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又沒有子女的,應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否認其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