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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生效條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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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的生效條件是啥?

代位權的生效條件是啥?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債權債務關係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的要求。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使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至於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的危險。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

4、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

1、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

這種直接行使的方式便於操作、減少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對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2、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為了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而任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在行使過程中爭議的產生,保證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故此應該設立嚴格的法律程式,規定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因為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也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債權人濫用代位權,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其他債務人之間因行使代位權而發生糾紛

如果債權人享有的是合法的債權,且在約定的債務償還期限屆滿之後,債務人不僅不償還債務,且還怠於追償自己已經到期的債務,那麼此時情形下,債權人就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追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