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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和質押權人是同一個意思嗎?

抵押擔保 閱讀(2.21W)

質權人和質押權人是一個意思嗎

質權人和質押權人是同一個意思嗎?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質權人和質押權人其實同一個意思的,質權人其實就是質押權人,在質押中是暫時將質押物作為抵押品的那一方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1、佔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也可用作質押。

2、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優先受償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閱讀了全文我們知道質權人和質押權人其實同一個意思的,質權人其實就是質押權人,在質押中是暫時將質押物作為抵押品的那一方,對於質權人的權利在文中為大家介紹了5種權利,比如說佔有質物、收取利息等等這些權利,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