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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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