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是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且最終取得鄉級政府的批准;
2、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是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是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
另外,轉讓人户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者屬於“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經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條件,該房屋買賣有效。
因此,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