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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拆遷的特殊性

拆遷安置 閲讀(2.18W)
養殖場拆遷的特殊性

按照國務院的政策要求及《“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2017年底前,各地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户。

大力支持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標準化改造和建設。

於是,許多地方基層政府乘着政策的順風拆遷

那麼,我們養殖場的農户們在大的政策背景下真的就只能任憑擺佈,“束手就擒”嗎?

一、可以明確的是,此類政策都屬於政府施政方向性的規劃,而不含任何立法、授權及委託的內容。

因此,基層政府對養殖户的拆遷行為仍然無法脱離《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約束。

即便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但實際也沒明確補償標準,所以仍然需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二十二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其中,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土地補償費;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予遷移費或補償費。

二、無論是國家還是各省市,都不會專門針對養殖場制定特殊的拆遷補償規定,雖然對於養殖場的補償,各地方會有不同的補償方式,但都可以分成已投入資產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家補助費三部分。

已投入資產補償,即是建設養殖場時投了多少錢在圈舍、養殖設施設備上,注意,這部分補償是給你搬不走的物的補償,豬能運走不給補償,設備能搬走不給補償,但可以給下邊提到的搬家補助,這部分補償一般通過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就是從拆遷開始到你搬到另外一個地方再恢復生產這段時間,因拆遷造成養殖場無法持續經營而帶來的營業損失補償。

主要有:

(1)預期利益損失,即是拆遷造成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

一般情況下要滿足有營業執照、納税登記、納税記錄、實際經營的行為。

(2)違約的損失,即養殖場和客户簽訂的購銷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這部分的損失也應列在補償範圍內。

(3)財務成本,主要是指養殖場在經營過程中往往會向銀行貸款,而拆遷中斷了正常經營,從而導致無法按時還貸,由此產生的貸款利率、滯納金等費用也應包含在拆遷補償範圍內。

由於養殖場生產具有高度的週期性,所以停產停業的計算也與普通企業不同。

另外,現實中存在許多養殖場並未辦理相關手續,確實存在法律上的效力瑕疵。

但是,只要自己的養殖場是建設在自己的承包地內,沒有違法佔用基本耕地,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效力瑕疵不影響您獲得相應的補償,因為房屋是否是違法建設,需要規劃部門的專門認定。

三、討論的養殖場一般就是指養雞、豬、羊、牛等一般畜牧性質的養殖,2014年國務院公佈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談到了如果劃到禁養區的範圍內,禁養一般是對環境有污染的,一旦進入禁養範圍內原則上是要補償。

並且,無論養殖場規模大小,無論新建還是改建,一律都要經過環境評價。

越過環評而進行拆遷,屬於違法行政。

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還是第十二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這裏面説的就是環評的兩種形式,一個是《環境影響報告書》,針對大型項目;一個是《環境影響登記表》。

而根據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諮詢費用給予補助。

因此,環評的費用也是在補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