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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之債的性質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閲讀(1.06W)

擔保之債的性質:
1、平等性:擔保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擔保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
2、自願性(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並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從屬性(附屬性)
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主債,主債無效或消滅,從債也隨之無效或消滅。
4、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徵。
5、補充性:
(1)擔保權利人行使擔保權利以主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未得到履行為前提。
(2)保證人對擔保權利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682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之債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