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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今後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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