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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勞動爭議原則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閲讀(2.41W)

一、勞動爭議的基本特徵

調解勞動爭議原則有哪些

(1)勞動糾紛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2)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爭議。

勞動關係是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於勞動糾紛的範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3)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必須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説,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 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就是説,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是為了就勞動合同中出現的糾紛能夠化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節,需要遵循調解勞動爭議原則來進行處理,既要保證事實清楚,又要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原則下進行合法的勞動糾紛調節,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