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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指的是誰?

勞動爭議 閲讀(1.83W)

在一般的勞動仲裁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包括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因為在勞動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申請仲裁機構對勞動糾紛進行仲裁。但有的時候會發生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上出現第三人的情況,那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指的是誰?本站小編將為大家進行説明。

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指的是誰?

一、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指的是誰

1、第三人指的是和糾紛有利害關係,但不是直接參與人的;

2、比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3、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

二、第三人的問題

一般來説,勞動爭議必須有兩方當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出現第三人蔘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如勞動者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受到第三方的侵害致傷或者死亡,侵權第三方與其案件的處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涉及如何區分勞動者所在單位與侵權第三方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再如,借用職工在借用單位發生工傷事故致殘或者死亡,涉及原工作單位和借用單位對職工工傷待遇給付問題;以及工傷爭議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等。上述情況中的侵權第三方、借用單位、未成年子女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作為第三人蔘加仲裁活動。第三人蔘加仲裁活動對查明事實,及時公正處理案件有利。在第三人蔘加仲裁活動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實體權利義務上的關係。

第二,第三人蔘加仲裁活動有兩種方式:第三人申請參加仲裁,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第三人蔘加仲裁。

第三,第三人蔘加仲裁的時間應是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開始後且尚未作出仲裁裁決之前。

第四,凡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勞動爭議案件,第三人未參加仲裁的,仲裁裁決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參加仲裁活動的第三人,如對仲裁裁決其承擔責任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在仲裁中,第三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表現為:有權瞭解申請人申訴、被申請人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要求查閲和複製案卷的有關材料,瞭解仲裁的進展情況;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自己對該爭議的意見書;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或者變更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得撤回仲裁申請;等等。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可以列新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指的是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與該案件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有間接的利害關係的的或者單位。第三人可以申請參與仲裁,向仲裁機構表達自己的意見,提出自己的立場,如果仲裁機構對該案件作出仲裁,第三人也應履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